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师参与本科教学的积极性,构建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联动、管理科学的校院两级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明确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等,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应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学院依据学校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做好宣传发动和申报指导工作。在学校定期发布的项目申报期间之外,如有老师或者学生有好的创意、项目或需求,需要申请资助,则需要所在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推荐,给出推荐理由,报请学院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综合申报书内容及推荐理由,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资助,后续过程同第三章、第四章内容规定。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分类指南,结合专业和课程建设需求,组织团队成员研讨、调研,确定申报主题和实施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各系、所、中心推选2-3名副高以上教师作为评审小组专家库,每次的评审专家将从专家库中产生,推行回避原则,即申报教师不能同时作为评审专家,原则上同一批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由同一组专家负责。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审定通过,最终确定拟立项项目及其建设周期、建设经费等,并在院内公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任务书作为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的评审依据。
第八条 学院发文公布,并将项目申报书和立项任务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九条 学院按照各个项目时间节点组织评审小组开展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环节,若发现项目建设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中期检查不通过,责令整改。
第十条 因一些客观原因(如项目负责人进修、退休或承担其他任务等)导致项目建设任务不能正常开展的,可按程序申请调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由学院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满,学院对各个项目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评审小组依据项目立项任务书和最终成果对待结题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如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延期或终止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执行。项目延期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应取消立项并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延期期间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不能按期结题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与研究成果由学院统一存档,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每年年终,分管领导将一年来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情况向院长、书记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教务处下达的各项任务、学院对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以及未完成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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